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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印发通知:六方面防范央企参与PPP的经营风险

发布日期:2017-12-01 信息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近期被严格规范后,又一重磅文件出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开始要求央企管控PPP风险。

经多方求证,经过近期征求各方意见后,国资委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强化集团管控、严格准入条件、严格规模控制、优化合作安排、规范会计核算、严肃责任追究六方面来防范央企参与PPP的经营风险。

 

总量管控

其中,国资委对央企PPP业务进行规模控制最受市场关注。《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

为此,《通知》给出了三条具体要求,包括:一是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不得因开展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

二是集团要做好内部风险隔离,明确相关子企业PPP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

三是集团应加强对非投资金融类子企业的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管政策,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与此前《通知》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国资委公布的正式《通知》在风险管控上的要求更为严格。比如,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的央企子企业设定条件是“资产负债率高于90%、近2年连续亏损或资金实力薄弱”,最终《通知》将这其中资产负债率设定为85%。另外,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央企累计对PPP项目净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净资产的40%,在最终印发的《通知》中,40%这一数字被修改为50%。

此次,《通知》还明确不少风险红线。比如,央企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不得通过引入“明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在PPP项目股权合作中,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

《通知》还称,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防范央企PPP经营风险

目前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近七成来自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PPP项目投资金额大、回报期长、部分项目操作不规范、大量资产负债表外运行等,加大了央企财务风险。

国企降杠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之一去杠杆的重中之重。此次,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关注PPP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综合分析本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状况等,量力而行,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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